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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加强“四所一庭”联动 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四所一庭”联动工作是指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构建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四所一庭”矛盾纠纷化解体系,建立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提高基层矛盾纠纷源头化解能力,及时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意见》指出,联动工作机制包括建立联席会议、信息互通共享、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联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纠纷承接处置等机制内容。要求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信息,研究制定解决方案;加强信息收集整理,探索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实现工作动态数据共享;深化部门联动、就地化解,坚持排查在先、关口前移,坚持抓早抓小、应调尽调;开展前瞻性工作研判,实现事前风险评估预测常态化,及时发出预警提示;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和信访等部门对于适宜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的矛盾纠纷,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案件移交人民调解组织或特邀诉前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意见》对“四所一庭”工作职责作出明确,就司法所职责《意见》强调,负责“四所一庭”联动机制工作的实施和推进,与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信访部门的对接和联商;指导辖区人民调解工作,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各类调解衔接联动制度实施;定期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做好矛盾纠纷分析研判和预警工作,开展有针对性的法治宣传;对排查发现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存在风险隐患的矛盾纠纷和危及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应提示矛盾纠纷事项涉及的主管或主责部门及时釆取有效措施,并同步通报公安派出所掌握情况;指导辖区人民调解组织承接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和信访等部门转交的人民调解案件,及时调解,向相关部门反馈调解结果;规范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并告知司法确认相关程序,做好人民调解案件统计、报送工作;做好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就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职责《意见》强调,加强与司法所、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沟通协调,积极参与“四所一庭”联动调解工作,为调解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协助开展疑难复杂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做好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法律顾问和“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为乡镇(街道)党政机关的重要事项、重大决策提供法律依据;积极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治宣传、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提供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服务,增强群众依法解决诉求的法治理念。
《意见》要求,辽宁各级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把此项工作作为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平安建设的重要抓手,建立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开展督导检察、确保工作有序推动并做好经验总结、及时宣传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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